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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有法可依!
发表日期:2017/3/21 来源:托普云农 浏览次数:2520次

        据了解,为加强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和管理,保护好林木种质资源,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因科研、生产或保护的需要,利用原地保存、异地保存、离体保存等方式建设的特种林分或特殊设施。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具有丰富性和代表性,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的保护和利用价值。
《办法》规定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具备如下条件:
        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知识产权明确;
        具备一定保存规模和发展潜力;
        土地权属清楚,具有较好的、长期稳定的保护管理基础;
        生产基础设施健全,符合林木种质资源保存需要;
        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具备与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
        与科研、教学单位长期合作,有技术力量较强的科技支撑单位和专家;
        有能够保障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所需的经费等。
        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由省林业部门申报,国家林业局评定并统一命名、实行动态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做好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据国家林业局披露,目前,全国上下已形成了一支独立稳定并承担着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林木种苗管理队伍。国家林业局设有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全国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内设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1938个,占总行政区县近70%。
我国现行的林木种子管理体制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工作。在实际运行中由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林木种子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具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林木良种选育推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林木种苗市场监督管理等各项事务。但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因此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都受到一定限制。新《种子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按新法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委托落实《种子法》赋予给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各项职责,确保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不“缺位”、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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